一、符合取保候审规定的条件包含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优雅而慎重的规定,被准予进行取保候审的条件具备之情形主要包括四种:首先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次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符合取保候审谁通知家属
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部门依法拘留后,其家属会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进行取保候审事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享有对涉嫌犯罪者最长不超过37日的刑事拘留权,若在此期限内,检察机关未作出批捕决定,公安机关便会通知家属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时间安排,无论是上午还是下午均可,但务必确保能够与负责案件的公安干警取得有效沟通,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符合以下各类情形之一便可适用取保候审政策:1. 涉嫌犯有管制、拘役等轻罪或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2. 虽可能判定为有期徒刑以上级别的严惩罪犯,然若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治安构成直接威胁的犯罪嫌疑人;3. 在身体状况严重不佳、生活无法自理,或者为孕妇、哺乳期内女性的犯罪嫌疑人,经审定其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4. 羁押期已满且案件尚未依法审理终结,遂需持续获得取保候审保障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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