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枪聚众斗殴定两个罪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对于携带武器进行群体性斗殴的行为,应当按照本条法律对首谋者以及其余积极参与的成员施以至少三年至多十年的有期徒刑惩罚。
倘若此类群体性斗殴事件造成了他人严重受伤乃致死亡的后果,那么还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故意杀人罪,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
因此,在实践中,携带武器进行群体性斗殴的行为往往会被判定为两种犯罪,既包括聚众斗殴罪,也包括可能存在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而最终的定罪结果则需要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与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持枪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时效可以延长吗
涉案持有枪支的群体斗殴罪的追诉时效主要依据法定最高刑期进行判定。
如若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已对该犯罪行为展开立案调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启动案件审理程序后,当事人试图逃避相关侦查或审判工作,则其将不再受制于追诉时效的约束。因此,若行为人采取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手段,那么其所涉及的追诉时效便可无限制地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致命性武器参加群体斗殴活动的组织者以及积极参加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而如果在斗殴过程中导致他人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或者死亡,那么行为人甚至有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针对此情况,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与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然而,实际判决结果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及相关证据材料才能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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