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追诉时限,是根据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罚来予以明确界定的。
对于拐卖妇女这一严重犯罪行为,其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而,此种情形下的追诉时限应设定为十五年。
若犯罪行为自发生之日起已经过去了十五年,则原则上将不再进行追诉。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那么就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拐卖妇女罪是否包容猥亵
不可容忍。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包含关系,它们是两类各自独立明确的罪行。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定义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条款之中,并未对在犯下此罪的过程中同时发生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等加重情节做出相应的规定。假设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等相关违法活动的过程中,倘若出现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恶劣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综合考虑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拐卖妇女这一严重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设定为15年,这是鉴于此类犯罪的最高法定刑期超过了十年。然而,在犯罪行为发生满15年后,通常情况下将不再进行追诉;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司法机构可以在20年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且获得批准后,方可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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