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获利需要实际获利吗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行为人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他们的行为构成并不必然地与实际取得经济收益相关。
在此情况下,该款明确指出:当行为人明悉有他人正在通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且有意为他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或者协助他们实施这些犯罪活动,情节严重者,便可被判定为触犯了此项罪名。
因此,即便行为人并未从其所从事的行为中直接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但只要他们的行为满足了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所有条件,并且情节严重,那么他们仍然有可能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换言之,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过程中,实际获利并非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获利金额怎么计算
在判定是否需要追责网络犯罪的主体时,通常会依据其通过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所得收益流入银行卡的资金数额来衡量其获益水平。只需所涉获益金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便可对相关责任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具体的判断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数量、张数;
同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时间及方式、获利状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多重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为了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刑法创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新型罪名,以弥补实践中的不足之处。该法规定,行为人若在知情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协助,且其情节达到严重程度时,即便其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也应当被判定触犯此项法律法规,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追责。换言之,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并不要求行为者必须实际从所协助、支持的犯罪活动中谋取到任何可衡量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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