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异地可以办吗现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权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行使。
虽然此项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示取保候审能否进行跨区域处理,但是从其所蕴含的立法精神及实际运行状况来看,取保候审应坚持便捷性与保护罪犯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原则。
因此,若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而在异地实施取保候审行为并不至于对刑事案件严格依法诉讼进程以及执行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话,从理论角度考虑,应该是可以进行这项操作的。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需要综合参考案件具体情状以及本地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再做定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异地传讯怎么办
若犯罪嫌疑人为取保候审状态并身处异地,通常情况下,当地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传唤。在执行传唤过程中,公安机关需向犯罪嫌疑人展示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传唤的时长不得超出规定的12个小时上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共由法院、检察院与公安三大机构协同行使。虽然有关法规并未严格规定是否允许跨地区实施取保候审,然而,从实践角度出发,必须在保证效率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之间取得平衡。从理论层面来看,只要在不影响案件正常诉讼进程及审判执行的大前提下,且符合相关条件,实行取保候审的程序便可以异地推行。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需根据具体案情及地方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后慎重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