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文规定,对于实施刑事拘留的传唤行为,其持续时间不得超出十二个小时;
若案件情节特别严重、复杂,且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则传唤时间上限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刑事拘留的传唤结束时间应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刑事拘留什么时间请律师
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当事人立刻拥有了聘请律师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首次传唤或者对其实施强制措施的那天开始,犯罪嫌疑人即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力。而被刑事拘留的那天,恰恰也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侦查过程中,唯一能被允许作为辩护人的人员便是律师。因此,尽早让律师参与案件处理,便能够为其预留充足的时间来熟悉案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及提供有力的辩护意见。反之,如果等到案件后期才让律师介入,那么他们将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当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之后,必须尽快通知办案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的明确记载,关于对涉嫌进行刑事犯罪活动的人员实行拘留前致以传唤的行为,其延续时间不应超过十二个自然小时的法律规定。倘若案件情状极为严重且复杂,且有必要采取诸如拘留或者逮捕等具有拘束性的措施时,那么在这种特定情况之下,传唤行为的持续期限便可进一步延长至二十四个自然小时。据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之中,涉及到的刑事拘留之传唤终止时间需严格遵守上述所援引法规中所规定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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