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所载明之条款,取保候审制度之下缴纳的保释金应由交付保证金者亲自投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的专项账户内。
在决定保证金数额的过程中,裁决机构将全面衡量,以确保司法程序顺利实施所需之付出、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案件性质之严重性、情节之恶劣程度及可能面临刑罚轻重程度以及被取保候审对象的财务状况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由谁决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确立,主要依据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案件的具体性质而定,通常情况下,其最低起算金额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
同时,这笔保证金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切实遵循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条款后,才能够如数退还。只有如此,这笔债务才能真正具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之内容,取保候审机制中所涉及的保释金应当由交纳保证金的当事人自行将资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专设账户之内。在评估保证金金额时,裁判方会进行详尽权衡,考虑到司法程序有效展开所必需的成本支出、涉案人员潜在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性质的严重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可能面临的刑期长短;同时还需要全面考虑到受保人的经济状况等多种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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