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能不能重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所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权利对其进行设定、实施的有权机构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的适用事宜将基于相关案件的实际状况而予以决策与执行。
在理论层面上,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确实可能会频繁地在各个诉讼环节或者不同司法机关之间提出多次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需由作出决定的相关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综合考量与裁决。
因此,在特定的条件下,取保候审的确存在被重复使用的可能性,但这必须要以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基础,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能申请网签吗现在
在执行取保候审程序期间,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无法顺利申请到签证的。这是因为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仅仅允许他们在固有的县或城市的公安机关所辖范围内活动。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尝试申请签证,便有可能借此机会逃脱司法监管,甚至远赴海外,从而给公安机关对案件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得知,取保候审乃是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上的一种强制手段,而具有设定及执行此等措施的法定主体主要包括了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大机构。从理论层面分析,同一位嫌疑人均有可能针对其在各个诉讼环节或者各个机构间提出的取保候审请求,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需要视乎相关机构对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取保候审这一程序性强制措施也有可能会被频繁地予以适用,然而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案件的现实状况以及法律规范进行周全而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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