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主体仅限于女性,对于男性则无法做明确认定。
这也意味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受害者不能包含任何男性个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受害人改口可以不予起诉吗
在面临性侵犯罪时,受害者固然可以选择不予提起民事诉讼,然而,他们却无法请求放弃刑事诉讼程序。这主要是由于强奸罪系公共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被视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当行为人为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而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将依法接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原则性规定,强奸犯罪的被侵害对象限于女性族群,而对男性群体尚无法做出确定性的裁定。这就意味着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法理限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受害人范畴并不包括任何男性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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