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某些特殊情形发生时是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员实施先期拘留措施的。
而所谓的“危险驾驶罪”亦被列为刑法所规范的犯罪行为范畴之内。
若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正在筹备犯罪活动、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或在犯罪行为完成之后立即被察觉到的;
又或是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材料;
再者,犯罪嫌疑人未能提供真实的姓名、地址以及身份信息等情况,那么公安机关便可依法对其实施先期拘留。
因此,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确实可能会面临直接的刑事拘留,但这必须要基于具体的案情来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拘留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危险驾驶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在逮捕之后因故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确保他们不会逃避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执法机构通常会命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并且必须提交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证书。这份保证书的目的在于,保障他们在收到传唤时能够随时出庭受审,对于那些暂时不适合羁押或者已经解除羁押状态的人员,也能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有效的监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状况之时享有处理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权,这其中涵盖了预备犯罪之人、正在进行犯罪行为或是在犯罪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到的人员,以及在他们的周围环境或者住所内发现有犯罪证据或者身份不明确的情况。至于涉及到危险驾驶罪名的嫌疑人,是否需要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提到的逮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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