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醉酒驾车、追逐竞驶、严重超载或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都是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
这一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任何人只要触犯其中任何一项,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进行追逐竞驶、醉酒驾车、超越规定承载重量或速度、违反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规范的行为等,均将面临判处拘役和罚款的严厉惩罚。
作为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亦需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并依照同款法律法规予以惩办。
若以上罪行合并构成了其他犯罪行为,则应当按其中最严格的准则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酗酒驾驶车辆、飞车竞技、超限载货及高速行驶,以及违反相关法规从事危化品运输活动等行为,皆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之内。对这类违法行为的肇事者,将依法处以拘留与罚金的严厉惩罚。同时,机动车的拥有者和运营权人作为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这些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并会相应接受刑法惩戒。针对性质更为恶劣的犯罪情节,我们将依据严厉的法律规定进行准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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