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判刑事拘留三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期间,如判定有必要对被拘留人员实施逮捕,应于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上请示并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与核准。
由此可见,所谓“刑事拘留三日”的情况常出现于公安机关对某位被拘留者进行初次调查之后,倘若发现其尚需进一步审查以决定是否予以逮捕,然而逮捕是否成立仍需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评审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我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条款第九十一条具体规定,在执行拘留措施过程中,若公安部门认定有必要对被拘留人士强制捕押,须在拘留完成之后的短短三天内,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征询广大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核与慎重批准。据此可以明确指出,所谓的“刑事拘留三日”情形常见于公安部门首次针对特定拘留者展开调查工作之后,如果调查结果表明该人士仍需要更为深入的审查,以便确定是否应当采取逮捕措施,然而最终的逮捕决定权仍然归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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