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盗婴幼儿是否以绑架罪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明文规定,任何出于敲诈勒索意图而实施的窃取婴幼儿的行径均应归于该条所规范的惩戒范围之内。
此中逻辑意味深长,即若窃取婴幼儿的动因在于敲诈勒索,则此类行径无异于构成了严重的绑架犯罪,应当依据绑架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确定罪名及裁量刑罚。
由此可见,采用非法手段窃取婴幼儿者将可能被赋予绑架犯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偷盗婴幼儿会被判刑吗
在特定情况下,擅自盗窃婴儿可能会涉及诸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收养需求,此时,偷盗行为便构成了拐骗儿童罪;若盗窃婴儿的初衷在于将其售卖给他人,那么此种情形就会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当盗窃婴儿的主要动机为实施绑架活动时,这种行为将会被依法认定为绑架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任何以敲诈勒索为目的而实施的盗窃婴儿或幼童的行为都应该被纳入到该条款所规定的惩罚范畴之中。这其中蕴含着深刻的法理逻辑,即如果盗窃婴儿或幼童的动机是为了进行敲诈勒索,那么这种行为无疑等同于构成了严重的绑架罪行,应当根据绑架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其罪名并裁定相应的刑罚。因此可以看出,那些采取非法手段盗窃婴儿或幼童的人将会面临绑架罪的刑事指控和处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