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过程中,应对被告人展开详细的讯问工作,同时还需要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和其诉讼代理人的重要观点和意见,然后将所有相关信息和收集到的资料都记录在案。
换句话说,在整个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有权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情况,而且在条件许可下,他们也完全有资格委派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为自身行使辩护权。
为此可见,在刑事拘留阶段里,犯罪嫌疑人及他所选派的辩护人均有权利接触案卷材料,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进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刑事拘留不羁押怎么办理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对于刑事拘留规定不满的情况,他们有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然而,公安机关会在接到申请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决策。若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并且需详细阐述不同意的具体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被刑事拘留者如对公安机关决议持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仅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不适当,则应依法作出或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决定。
此外,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若无犯罪事实或无法证实存在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的人员,其本人及家属均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益。因此,对于刑事拘留决定的异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若日后证实刑事拘留确属错误,受害人可依循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有必要对被告人和辩护人为代表的诉讼参与人进行询问和听证,并制作相应的记录。在此过程之中,犯罪嫌疑人享有权利,可以充分了解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全部证据信息,同时亦可自行委派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在处于刑事拘留的阶段时,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均有权利查阅案件卷宗资料,以便进一步明确案件事实、掌握关键证据,进而为自身辩护事件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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