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项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形式为拘役并处以罚金之责。
若某位涉案人员身兼累犯身份,审判机构或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累犯情节加重处理原则的相关规定,适当加大其定罪量刑幅度。
然而,实际量刑力度的确切程度仍需参照各案情的具体特征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
因此,是否应当加重处罚,务必结合特定案件的具体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深入剖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相关规定,关于危险驾驶行为所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处以拘役以及罚金的处罚措施。对于累犯者而言,其可能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惩戒,然而,最终的量刑标准仍须依据个案的具体情节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决定。在判断是否应当加重处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案件的所有事实情况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