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开庭必须本人到吗
关于取保候审的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必须亲自出席法庭,答案并非如此绝对。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取保候审制度,即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人身自由的情况下,通过责令其提出担保或缴纳保证金等方式,确保他们不会逃离司法机关的控制,同时也保障其在接受调查询问、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以及随传随到的配合性。
在这样的强制措施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须亲自出席法庭。
若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并且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委托代理人或辩护律师代替自己出席法庭。
因此,对于是否必须亲自到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取保候审开庭前请律师吗
关于是否应择聘律师的问题,取决于被采取候保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意愿与决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享有依法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而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须在第三日内通知被告有选择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对于那些已被依法采取候保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需要坚守以下几点规定:
其次,若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有所更改,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机构报告详细变更内容;
再次,在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同时也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我国,被采取保释措施的嫌疑犯或者被告在法定情形之下,并不必然需要亲临出席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其符合一定标准之时,便有权利委托代理人或是辩护律师代为参与审判活动。这项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在保障嫌疑犯或被告人身自由权益的同时,确保他们能遵循法律程序规范,积极配合司法机构展开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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