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当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到贩毒罪行的现行犯抑或是重大嫌疑分子存在之时,公安机关有权行使预先拘留的权力。
若相关嫌犯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亦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条款所列举的情况之一,例如被指控为罪犯、在其身旁或住所内发现犯罪证据、试图自杀或逃逸、存在毁灭或伪造证据的行为、身份尚未明确、具有流窜作案或多次作案的可疑性等等,公安机关均有权依法对其实施预先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涉嫌贩毒罪拘留多少天
在涉及到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被司法部门依法拘留的期限一般为最长期限,即37日。此期间包括了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工作所需的拘留期限(最长达30天)以及检察机关批准进行逮捕所需要的期限(最多可达7天)。
然而,实际的拘留时间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而产生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当公安机关在侦查经过中发现涉及到贩卖毒品等涉嫌犯罪对象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存在时,应当先行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此项法律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在策划、执行犯罪过程中等环节以及犯罪行为被当场发觉并予以证实的情况;另外,针对其他特定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指控为罪犯、其居住地或者场所发现了相关犯罪证据、有自杀或者逃跑意图、试图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身份不明确、存在流窜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嫌疑等等,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法行使拘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