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所针对的盗窃对象并不包含以下几类特定物品: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人民团体所拥有之财产;
同时也不涉及到金融机构及电信企业所享有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及在其控制下生产、运营等环节中所存储、处理或传输的各类数据与应用程序。
对于此类特定偷窃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其它相关刑事犯罪,如破坏生产经营罪、境外证券交易罪等等,而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认定证据有什么
以盗窃罪为视角,我们可以对其证据体系进行深入剖析,主要涵盖了以下六个方面: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1)主体证据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等能够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的文件;
(2)行为证据则需要包含被害人对于被盗物品及其特征的详细描述,以及相关知情人士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实现盗窃行为而采取的秘密手段的证言;
此外,还需提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着的衣物、鞋袜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照片以及相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
(3)结果证据主要是指被害人对于失窃事件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所窃物品的供述,以及证人对于财物被盗的证言,同时也包括相关部门对于财物被盗的证明材料等;
(4)主观证据主要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5)情节证据则主要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涉及定罪情节的证据,以及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涉及量刑情节的证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的适用范畴并不包括国家机关、公立研究机构、教育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投资实体,同时也未涉及金融机构以及电信企业所拥有或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及运行程序。对于针对上述特定对象实施的盗窃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例如破坏生产经营罪、境外证券交易罪等,而并非仅仅是简单的盗窃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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