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金交完给收据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若未出现违反相关法规之情况,则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有权凭借已被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原本缴纳的保证金。
然而,该条款并未详细规定银行在此过程中是否须出具收据。
然而,鉴于财务管理方面的一般规则与实际操作经验,银行在退还保证金时通常会向客户提供相关收据或凭证,用以证明客户确实收到退款。
因此,尽管法律文本本身并未明确提到收取收据事宜,但从实践角度出发,银行仍有必要为客户开具收据,以便确认保证金已成功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金延期不退咋办
若犯罪嫌疑人在保证期间并未触犯以下规定,则其支付的保证金将无法得到退还,此时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疑虑或进行反应:
首先是未经执行机构的核准,不得擅自脱离所居住地的市、县级行政区域范围;
其次,当住址、职业单位及联络途径有所改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24小时内上报至执行机构;
再次,在受到传唤之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证人出庭作证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之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违反任何相关法规的被保证人或被告,可以凭借解冻通知书来领取之前所交付的保证金。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银行必须向申请人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绝大多数银行都会主动提供收款凭证以证明该笔退款已经顺利完成。因此,即使在法律条款中并未对此进行详细阐述,银行仍然有义务为申请人开具收款凭证以确保保证金的顺利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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