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押金交给谁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明文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应当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倘若在实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之内,被取保者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触犯第七十一条所列举的任何行为规范,那么在取保候审期届满之际,他们便可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件前往银行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因此,保证金的退还事宜理应交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亲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押金谁管理怎么退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处理,需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在取保候审予以解除或者强制措施进行变更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制定并发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书,明确告知银行应将保证金如数无息退还给申请人。收到该通知后,被取保候审者可凭借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前往银行领取相应的保证金。若被取保候审者无法亲自前往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可以授权委派他人代为领取,但需要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国现行且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在取保候审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未违背第71条所列各项行为准则的当事人而言,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应悉数返还。当取保候审的时间周期临近结束之时,只要这些接受取保者能在这段期间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未曾涉及到第71条明示内容中的任何违法违规行径,那么在候审期结束的那一天,他们就可以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通知书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去银行进行相应的保证金退还流程处理。由此可见,保证金的退还事项理应由这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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