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死亡属于债的消灭吗
在债权与债务终止之际,按照既定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相应的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等从属权利亦应同步失效或消除。
然而请注意,债务人的离世并不会触发债权与债务的立即终止,除非其身故完全归结为债务清偿情境的一部分,例如在遗产传承过程中的债务承受等情况。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债务人过世与债务消灭视作等价推断,还需依据实际状况进行深入探讨和判断。
举例来说,若债务人的遗愿要求其身后债务由继承人接手处理,那么债权与债务间的关联性或许仍能持续维持;
但倘若债务人的亏欠因为过世而自动清除清除,相应的从属权利亦有可能面临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债务人死亡债务会继承吗
当债务人离世之后,他的负债并非会自动承继。
然而,倘若该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成功继承到其资产的话,那么这些继承人就必须要在他们所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数额之内,承担起这位过世债务人生前所背负的这部分欠债。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继承人仅需以他们所获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去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若继承人愿意主动偿还,则不受此限制。而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们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便无需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因此,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如何处理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继承状况以及遗产价值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债权债务关系完结之际,诸如抵押、质押以及留置权等附属权利亦应随之失效。然而,债务人离世之事实并非会自然导致债权和债务的终止,除非该债务与遗产继承相关且需要由继承人来承担。具体而言,当遗嘱中明确要求继承人处理债务之时,债权和债务之间的关联性可能得以延续;反之,若无此类规定,那么债务将随着债务人的离世而被清偿,相应地,附属权利亦有可能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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