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诉讼时效到期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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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欠条诉讼时效已过,债务人有权拒付。但如遇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法定障碍,时效暂停,障碍解除后续算六个月。债权人可通过请求履行、起诉等方式中断时效,重新计算。无中止或中断情形,债权人恐难追债。
欠条诉讼时效到期了怎么办

一、欠条诉讼时效到期了怎么办

欠条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然到期,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对于义务人而言,他们有权就不履行相关义务提出抗辩。

换言之,倘若债权方有意追索欠款,则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债务人将有权利拒绝偿还债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阶段——即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所列举的种种阻碍因素,使得债权方无法行使其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将会暂时停止。

待这些阻碍因素得以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为期六个月。

另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若债权方采取了诸如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以中断诉讼时效,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将被打断,并自该中断点或相关程序结束之时起重新计算。

总的来说,若欠条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权方可尝试通过证明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从而争取到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机会。

若时效期间已过且未发生任何中止或中断的情况,那么债权方可能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成功追讨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欠条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有哪些

关于欠条诉讼时效的中止情形,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当债务人主动承认自身所负债务,或者对该笔债务进行了部分清偿;

同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诸如催告的方式主张其债权;

此外,发起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以及就还款事宜达成共识也属于此类情况。上述任何一种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期限的重新开启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列出了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若债务欠条所涉及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则债务人享有拒绝支付的权利。然而,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障碍情况,那么时效将会暂时停止计算,直至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时间。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采取要求履行义务、提起诉讼等手段来中断诉讼时效,从而实现重新计算的目的。若未发生任何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债权人可能会面临难以追讨债务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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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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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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