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套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第三套房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
使用公积金贷款有很多限制条件:
1、有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者,限制贷款。
2、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购房。
3、贷款人缴纳当地住房公积金账户满一年,并且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日起向前推算,连续(必须连续)缴纳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第三套房可以用公积金吗
根据现行的公积金额度规定,对于购买第三套房产的个别情况,尚无法进行公积金贷款。这主要是鉴于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如果贷款申请人存在着不良征信或者是不良贷款的历史记录,那么他们将会被列入到限制贷款的范畴;
其次,倘若贷款人已经享受过两次公积金贷款来购买房产,那么他们将失去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最后,为了确保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要求贷款申请人在本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上至少已经累计缴纳满一年且在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内,都需保持连续的缴纳状态(这种连续的状态必须得到持续性的保证),并且累积的缴纳时间长度也需要达到一整年。综上所述,当购买第三套房产的时候,可能会出现遭遇上述规定中的各种限制条件的情况,从而导致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结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房自住的;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一)(五)(六)(七)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关于第三套房产是否能够运用公积金进行贷款的问题,目前尚未明确规定。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往往受到诸多限制因素的制约:首先,贷款申请人如存在不良贷款或者信用记录的话,将会被限制获取贷款;其次,了对于已经成功利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的人士来说,似乎无法再次享受这一政策优惠;最后,贷款人需确保其办理当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满一年时间,且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往前追溯,需要连续(必须保持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一年才能获得相应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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