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传唤的条件有哪些
强制传唤的条件有:
一、强制传唤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三、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讯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对需要传唤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强制传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对于无需实施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将其传唤至该犯罪嫌疑人所属市、县级行政区划内的特定场所,或者到其居住地进行讯问。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件。即使是在案件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只需凭借工作证即可口头传唤,但仍需在讯问记录中详细记录此事项。
2.在任何情况下,传唤及拘传的时间总计均不能超出十二个小时。若案件情节尤其特殊且复杂,需要进一步采取拘留或逮捕此类强制性措施时,则最长时限亦只能延长为二十四个小时。我们坚决禁止通过持续多次的传唤与拘传来变相地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活动。
同时,在执行传唤与拘传犯罪嫌疑人的任务时,我们应确保其能得到充分的膳食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为了依法进行传唤,必须具备明确的传唤事由。公安机关在实施传唤行为之前,应将传唤的缘由及法律依据充分地告知被传唤者。对于那些没有合理理由拒不应讯、躲避传唤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传唤。此外,对于那些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被传唤,且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强制传唤手段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也可依法采取强制传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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