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主要是: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较多一方可以多分;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协议离婚财产公证的条件有哪些
在法律层面上,只要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是建立在双方的真实意愿之上,且协议内容未涉及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便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被认定为有效文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签署并完成离婚登记程序之后,离婚协议书正式生效。在此过程中,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是否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育问题、财产分配及债务解决方案进行详细说明与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关于协议离婚时财产分配的首要规范如下所示:首先,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确保双方应享有同等的权益,不能够因为其中一方经济收入较差或者无任何经济来源而对其进行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处理方式;其次,耍始终以人为本,坚持充分考虑子女以及女方的利益,适当偏重于考虑到妇孺的权益,为承担扶养未满成年子女责任的一方适当地增加分配的财产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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