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师打学生犯法吗
老师打学生犯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育法》第43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老师打学生很严重怎么判
若教师针对在校学生实施了极其恶劣的体罚行为,极有可能触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定义的“故意伤害罪”。
根据该法律条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厉惩罚。倘若教师的暴力行径致使学生遭受重伤,那么这位教师将可能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仍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予以综合考量。例如,学生受伤的严重程度、教师施暴的动机、是否存在预谋以及是否动用了武器等诸多因素均可能对最终判决产生重要影响。若教师的暴力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则可能仅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拘留与罚款。总而言之,关于此类案件的最终判决,必须由法院在全面考虑案件所有情节的基础上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教师殴打学生是非法的行径。具体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学校、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等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必须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严禁以任何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有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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