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财产分割
在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并且进行其财产的划分时,应该要遵循以下几大原则:第一项原则就是男女要平等,第二项原则就是要适当地照顾子女和女性的利益。第三项原则是从有利并且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第四项原则是不能够滥用。第五项原则是,如果其中一方的财产在共同生活的过程当中,发生了损害、灭失的,另外的一方是可以不给予补偿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内财产分割起诉状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应详尽列明原告以及被告的所有各项个人身份信息;明确阐述诉讼主张;详细陈述实情与理据;明确提起诉讼的具体日期;婚姻财产制度,其内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各自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权以及支配权,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夫妻家庭日常开销及生活费的承担,离婚结束时夫妻财产的清算以及分配办法,以及对外部财产的责任划分等等诸多方面,这是一项涵盖面极为广泛且至关重要的财产制度。若在离婚过程中并未完成财产分割事宜,那么在离婚之后,未得以妥善分割的财产将持续保持共有的法律状态,所以此类问题并非仅仅涉及到债权关系,实际上更主要的还是财产所有权益的界定,属于物权的范畴,不受诉讼廿年期的制约,与离婚时一方故意隐瞒或隐藏财产的情况有着本质区别。这意味着,财产权益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法院提出分割公共财产的诉求。若男女双方在协商达成共识后离婚,而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对于财产分割部分产生后悔之意,意图寻求改变或者取消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对此应有权利接受,进行审理活动。在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审慎调查核实之后,若未能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之时存在欺诈、威胁或者其他不利于另一方权益的行为或状况,那么人民法院必须依法驳回提出诉讼的一方的诉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双方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均可达成约定,将其划分为各自主持、共有或部分归属于个人所有,部分则归属为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记载。若无此类约定或是约定不清晰明了的话,将会依据本法中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来进行处理。对于夫妻双方而言,他们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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