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提前通知是否违法
此问题在法律层面上的答案并非绝对,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是否必须事前予以通知。
然而,某些地方性的法规则对这一点做了明确的要求。因此,判断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是否应提前通知,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首先,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存在强制性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劳动者;
其次,劳动合同本身是否就该事项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在实践操作中,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通知,以便双方都能做好相应的准备,顺利完成工作交接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如果在合同期满时,双方均未提出续订或不续订的意愿,那么可以视作该合同自动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若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共同解除合同,则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应根据劳动者在本企业所服务的时间长度来决定。具体来说,每增加一年的服务时长,便需按当时市场上约定俗成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如劳动者在企业连续工作已超过六个月份但尚未满一整年,司法机关亦将此视为一整年来处理;反之,倘若劳动者在企业服务未满六个月,司法机关有权仅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贴。在此处所指的月工资,为劳动者在结束或终止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里平均获得的薪酬,必须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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