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分阶段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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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羁押必要性审查分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分阶段吗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分阶段吗

羁押必要性审查分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什么时候申请合适

关于申请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事宜,应依据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来加以判断处理,此项权力归属于检察院行使。在案件尚未移交至法院审理之前,检察院有权根据具体案情,针对批捕后的羁押必要性予以细致的审查研究,并陈述其观点。或者是在逮捕行动实施完成之后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依据案件发展走向、相关证据的收集掌握状况等各类因素,检察院亦可向有关部门呈请审议批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分为多个环节与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由逮捕程序获得拘禁关押时,人民检察院必须继续对其羁押的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若判定其并不具备继续羁押之必要,应及时向有关司法机构提出释放罪犯或变更强制措施之建议,并在法律规定的十日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如实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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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诉部门要想获取案情的最真实情况,就必须与公安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形成四方联动机制,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常态化机制。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承办人应将是否有羁押必要报分管刑检工作的副检察长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重大案件或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或者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决定。对于决定无羁押必要而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有关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
在作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决定后,还应当建立后续审查机制。在审查的方式上,可考虑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审查模式。定期审查模式能够使公诉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但不利于及时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嫌疑人进行审查。不定期审查制度能够及时审查羁押必要性,但有可能存在怠于行使审查职责的情况。所以,必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两种相结合的审查模式。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应注意在切实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对羁押必要性理由的知情权的基础上,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供有效且通畅的渠道。《规则》第6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同时,还应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机制,《规则》第621条规定,检察院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应当要求有关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本院。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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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和批捕的期限
  已经被拘留的:7天。
  没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超过20天。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7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
  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到3天。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15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报送案卷材料、送达法律文书的路途时间计算在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以内。
  
二、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
  
2、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检察院批准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
  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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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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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述规定,如果审查起诉一个月满了以后,在延长的半个月的最后一天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最长30天),然后再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然后在第三十天室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最长为30天),第二次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三十天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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