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羁押期间可以会见吗
可以进行会见。但是,必须要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羁押期间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在被监禁或拘役期间,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二)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三)患有无严重的身体疾病,无法自行照料生活,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也不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四)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经审批后,是可以进行会面的。然而,必须先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对于被羁押者与居住在本国境内的近亲之间的通讯往来,必须得到办案机关的允许;倘若提出了会见请求的话,则需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长、处长进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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