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行政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之明文规定,用以支撑和认证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各类:
首先是书面文件形式的“书证”;
其次为物品或实体形式的“物证”;
再者是包括照片、视频、录音等在内的“视听资料”;此外还包括具备数字化存储性能的“电子数据”及通过目击或听到事件经过后所作记录的“证人证言”;当然,直接参与事情发生过程的“当事人的陈述”亦应被纳入考量范围;
最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也会被采纳为重要证据。在此特别提示您,只有当上述所有种类的证据在法庭的严谨审查程序中得到确认并证明其真实性后,它们才能够作为合法且有效的证据被用于肯定或者否定某一具体的案件事实。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下是可以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证据的不同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四)电子文件;(五)证人的证词;(六)当事人的口供;(七)专家出具的评估报告;(八)勘验的记录和现场的记录。这些证据必须经过严厉的法庭审查,只有在确认其真实性后,才能够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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