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股东义务
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权利不得滥用义务是指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限公司股份可以无偿转让给别人吗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股东是享有股权自由交易的权利,他们有权在股东之间互相转让所有或部分股权。而当股东准备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外部人士时,必须得到超过半数董事会成员的同意,并且同时需要得到其他董事会成员的默示许可,即放弃潜在的优先购买权,这样才能进行股权的变更手续和档案的更新,并没有明确限制股权转让的金额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承诺出资及确保其权利不被滥用两项内容。其中,出资义务是每位股东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股东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总额,将自身应出资金额如数且全额地缴纳至所属公司的账户中。针对货币出资方式,股东需要将足额的货币款项汇集至无限责任公司所设立的银行账户;而对于采取实物、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方式的情况,则须依相关法律条例完成对这类财产所有权的有效转移与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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