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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保证期间和主债务履行期间有何关联
债权人与连带保证人有权利就保证期作出约定,然而如果约定的保证期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在与主债务履行期限重合时到达终点,则应视为双方未曾对此进行过约定;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或是对于约定未能明确表述,那么在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时起计算,保证期将会持续六个月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关于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所设定之条件以及起始日期的详细论述如下。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得以启动的前置条件是债权人必须针对主债务人提出诉讼或是申请仲裁,而其实际开始计算的日期则应自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正式生效的那一刻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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