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注销清理债权债务风险
公司注销的话要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注销后没有清算债务的话,清算主体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承担清算责任。注销后的债权,对于是这个公司的的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享有追回其本人欠其债务的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企业注销清算组成员构成有哪些人
当公司面临终止或解散之时,清算机构通常会由股东成员共同组建。同时为了确保清算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也可考虑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其中,诸如律师事务所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清算组有义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盘点,确保清查资产和债务,并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详细的财产清单。此外,还要依法向债权人发出有关清盘事宜之通告与公告,以便其进行债权申报和追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若欲进行注销手续,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清偿结算,并组织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全面公告声明和清理处理。如若在注销过程中未能妥善解决公司的债务问题,则清算主体或者与此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将负责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此外,注销之后的公司债权,原股东以及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员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其个人所欠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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