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的标准是: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传销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对于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被告能否获得缓期执行,须依据其个体状况做出考量,譬如可能受到的法律惩罚轻重程度、社会潜在危险性大小以及是否主动认罪等多方面因素。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所规定,若法院、检察机关或是公安机构认定不存在逮捕之必要性,或者被告人因病重、孕期或哺乳期婴儿需求等特例情况,可准予采取缓期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关于立案调查的严重程度的判断标准如下所示:首先,组织领导者参与的传销活动人数累计达到 120 人及以上者;其次,直接或间接从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处收取的传销资金总额累计达到 250 万元人民币以上者;最后,曾经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受到过刑事罪行判决,或者在一年内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总数累计达到 60 人及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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