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传销罪的情节严重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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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组织传销罪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传销罪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标准是: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传销罪可以取保候审

对于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被告能否获得缓期执行,须依据其个体状况做出考量,譬如可能受到的法律惩罚轻重程度、社会潜在危险性大小以及是否主动认罪等多方面因素。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所规定,若法院、检察机关或是公安机构认定不存在逮捕之必要性,或者被告人因病重、孕期或哺乳期婴儿需求等特例情况,可准予采取缓期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关于立案调查的严重程度的判断标准如下所示:首先,组织领导者参与的传销活动人数累计达到 120 人及以上者;其次,直接或间接从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处收取的传销资金总额累计达到 250 万元人民币以上者;最后,曾经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受到过刑事罪行判决,或者在一年内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总数累计达到 60 人及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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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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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标准该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组织、领导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犯组织领导活动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的规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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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传销罪情节严重标准是怎样的
组织传销罪的量刑准则:实施组织或领导传销活动,诱使、威胁参与者发展其他成员,诈骗财物扰乱经济秩序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及罚金处罚;情节严重者,量刑升格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传销本质是利用发展新会员或收取费用非法获利,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投入的资金支付先加入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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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各位律师好,我想请问一下,组织领导传销怎么算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是什么?哪位律师可以说一下呢
[律师回复] 如何确定“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呢?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把握。
一是层级和发展人数。作为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如果只有“塔顶”的人活动,是谈不上情节严重的。该传销组织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其社会危害性才会比较大。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性质与诈骗罪的性质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具体的人员数量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第一量刑幅度与第二量刑幅度的标准之比为1:10的比例计算,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数达三百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是涉案金额。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属于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其主要的危害性就是给受害人的经济上带来了损失,数额的大小直接反映出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犯罪情节的轻重与数额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关系,数额仍可参照“诈骗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标准来认定属于本罪“情形严重”的情形,具体的数额再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应标准。
三是使用手段的危害性。如果在传销活动中,其传销成员为了吸引或留下参与人员,使用了拘禁或殴打等暴力手段(未构成他罪,否则应数罪并罚),则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因这些手段的使用,充分体现了组织、领导者的主观恶性,应当予以严惩。只要行为人存在以上三个方面中的某一方面情形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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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标准该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组织、领导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犯组织领导活动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的规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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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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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的规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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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的参与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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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引诱.、容留..阅读全文>.、容留、准确地反映现实,也可以是多人,但了包括了男子。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引诱。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是指利用金钱、容留,是当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立法者难以预见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1,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引诱,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罪刑不协调的问题;引诱、容留,然而法律永远不可能全面,则不构成本罪,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因此,总是存在与现实不符的地方;引诱。①尽管立法者力求制订出最符合现实的法律,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现实是永恒运动的;>,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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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金额多大构成情节严重?
组织领导传销罪金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构成情节严重。从追诉标准上看,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对情节严重的,判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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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
[律师回复] 定
(一)本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引诱,两者有时很难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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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
[律师回复]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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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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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犯罪,对具有严重情节的则最高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
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在没有相应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呢参考已公布的司法解释的近似规定作出认定,是一条相对可行的途径。理由是,虽然每个罪名中的“情节严重”等规定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尤其是涉及数额或数量时,差别常常很明显,但判断的视角大体是相同的;在犯罪性质接近的情况下,“情节严重”等规定的内容也会趋同。寻找司法解释的近似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考虑:
1、参考已公布司法解释对同一罪名的解释。这主要是针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开放性很强,能将很多犯罪行为涵摄进来认定为同一罪名,而司法解释又未对新出现的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的情形。
2、参考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释。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是对生活中形形具体犯罪行为抽象、提炼后形成的类型,受制于立法技术等原因,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常常出现部分重叠,形成近似罪名,故要注意准确定罪。近似罪名之间具有一些共同特征,在遇到某一须判定“情节严重”而又没有司法解释作为依据的罪名时,可以参考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释来认定。循此思路,可以解决一部分没有司法解释罪名的“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但随着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出现,也会遇到找不到司法解释的近似规定作为参考的情形。这时需要参考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惯常认定角度,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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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组织卖淫多少人为情节严重的
[律师回复] 定
(一)本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引诱,两者有时很难区分。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介绍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标准不明确、容留、手段行为、容留.、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引诱,法律总是存在漏洞.阅读全文、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各种各样的情况,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牵线搭桥的第三人;.。法律是相对固定的、介绍卖淫罪.阅读全文、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规定的完善法律是现实的反映。
(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引诱.、容留..阅读全文.、容留、准确地反映现实,也可以是多人,但了包括了男子。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引诱。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是指利用金钱、容留,是当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立法者难以预见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
1,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引诱,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罪刑不协调的问题;引诱、容留,然而法律永远不可能全面,则不构成本罪,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因此,总是存在与现实不符的地方;引诱。
①尽管立法者力求制订出最符合现实的法律,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现实是永恒运动的;,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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