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销合同的条件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有三种情形:
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无权代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
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
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什么诉
关于已获得司法普遍承认和拘束力的判定、裁决以及调解书,如果有任何个人或实体欲对此提请撤销之诉,必须在自他们知晓或者应该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那一天算起的六个月之内,向作出该等判定、裁决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同时还应向法院呈交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即:
1)由于自身不可承担责任的原因未能参与到讼争之中;
2)已生效的判定、裁决和调解书中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存在明显和实质性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人有权提起撤销权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首先是在与具有限制行为能力之人签订法律合同时为善意的第三方;其次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对代理人的行为产生了合理信赖的第三方;最后则是在无权处分的场合,对被处分财产的实际所有者产生了合理信赖的第三方。值得注意的是,可撤销合同属于民法范畴内的可变更及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类型,其主要特征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即并非出于真实意愿所做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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