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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形
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形:
1、法定生效条件未成就。
2、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
3、约定生效期限未届至。
合同成立后,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完成前,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尚未生效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并不具有违约责任的约束力。因为违约责任仅适用于合同正式生效并实施之后,若一方出现了违反合约内容的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合同未能生效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在缔结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以及其他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也仅仅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而未能生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首先是法定生效要件未得到满足;其次,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要件,但该要件并没有实现,导致合同无法生效;最后,可能存在约定生效期限已经到期,而最终期限尚未到达的情况。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度下,合同的生效涉及到诸多审批及登记环节,因此当订约双方未完成这些程序之前,签订的合同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和实际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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