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一、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
二、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
三、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
四、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
一、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
二、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
三、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哪些行为是盗窃罪
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通过窃取他人银行卡进行非法消费的行为;
再次,进入他人居住地实施盗窃的;
此外,在盗窃过程中携带具有威胁性的工具或者武器;
再者,对他人随身财物进行秘密盗窃的行为;
最后,同一主体在两年内实施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下行为皆可视为为实施犯罪而预先准备工具的行为范畴:首先,是筹备用于攻击受害者或者消除其抵抗能力的武器和器具;其次,筹备用于清除犯罪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物的设备和工具;再者,筹备用于抵达犯罪现场或者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最后,筹备用于接近犯罪目标的各种工具。此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可以归类为为犯罪活动创造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例如,提前进行踩点,对犯罪现场进行详细的调查,以及对受害人的行踪进行跟踪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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