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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解除劳动十天了还不给补偿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赔偿金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务合同解约所涉及之赔偿事宜,必须依据解约事由加以对应补偿。
如若双方经协商同意之劳动关系提前终止,则补偿费用将按照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长来作出计算。对于已工作满一整年后的雇员,应给予相当于其当月薪资数目的赔偿;而对于区间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雇员,其折算方式为按照一年予以折算;对于工作时长不足六个月者,其对应之赔偿标准即为半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当劳动者与雇佣方之间就解除劳动合同时所致之赔偿金产生异议时,享有权利的劳工可选择申请调解、提出劳动仲裁或进行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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