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迫交易罪多少够定罪
强迫交易在法律意义上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对方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甚至造成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有上述行为,这就会以强迫交易罪论处,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强迫交易罪如何取保候审
在涉及到强迫交易犯罪的案件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者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具体来说,这一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涉嫌的强迫交易犯罪若可能导致其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
其次,该罪行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法定刑期在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之一;
最后,除此之外,行为人还需具备如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行为时,若采用了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并导致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即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追诉:(一)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轻微伤害或者其他较为严重的后果;(二)给当事人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两千元人民币;(三)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或者强迫三名及以上的受害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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