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女方要求退还陪嫁合理吗
看情况而定。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原则,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应该退还。结婚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的财产,需要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女方要归还彩礼和三金吗
黄金首饰亦包含于彩礼之范畴内。在一般的婚姻离异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退回彩礼及黄金首饰,即便男方申请索偿,法庭亦不会予以支持。
然而,若是男女双方虽已完成结婚注册手续但并未同居共处,或者在婚前男方已经为支付彩礼而陷入经济困境,那么在他们离婚之时,若男方请求归还彩礼,女方就有义务进行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实际情况出发来进行判断。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所彰显的观点和原则来看,在举行结婚登记手续之前作为嫁妆给予的财物,应当被视为女性亲属对于女方个体单独的赠予,因此属于女方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应当予以归还。然而,在举行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作为嫁妆给予的财物,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需要进行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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