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犯法吗
在实践中,自然人或法人饲养二级受保护动物通常不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然而在入手前必须已获得了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应许可证书。倘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并获得人工繁殖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繁育活动,那么将面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措施,具体包括没收该等野生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并且对其产品价值进行计算后处以一倍至五倍之间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判几年
针对违法当事人擅自豢养属於国内二级保护动物的恶劣行径,倘若其所犯行为触犯了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中所界定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应由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处予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并处高额罚金;
若情节格外严重者,应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须依法并处罚金;
更为严重之情况是,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在判处刑罚之外,还需附加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擅自培育和养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保护动植物,可能涉嫌构成非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制》中的相关条款,对于未获得人工繁殖许可而进行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或根据该法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的野生动物繁殖的个人或组织,将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所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时对其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至五倍之间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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