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被查封,可以买卖吗
禁止进行买卖活动,受法律监管的房产只有经过法院拍卖或者解除封印之后才能够恢复其合法交易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暂行规定》第一章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必须依法制作裁定书,并将之送达到相关方。
第二章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所占有动产、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和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益实施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措施。
第三章规定,在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直到申请执行前这段时间内,债权人可向具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出保全裁定,该保全裁定应自做出之日起立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被查封后,能出租吗
当房产遭到司法机关查封之后,其是否可以继续进行租赁活动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这种判断标准来源于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的权力和局限性。
具体来说,如果处于受查封状态下的房屋在法院实施行动前已经存在租赁协议关系,那么针对租户这一无辜当事人的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障,这也是基于人权和平等原则的解读。
然而,若在房产被查封后除得到司法机关明确许可,则无论任何人均无法对其行使使用权以及租赁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在遵循法律法规监督的前提条件下,房产被强制命令禁止进行买卖行为。唯有经过法院公开展示评估以及撤销封条,才得以恢复其合法交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此类房产采取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强制性管理措施,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具有约束力的裁定书,向所有涉及到的相关当事人送达。同时,债权人也有权在法律文件正式生效之后至申请执行提出之前,针对债务的财产申请临时保护措施。此项临时保护措施的裁定应当在短期内得到执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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