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写遗嘱怎么写
1、遗嘱应当是立嘱者在神志清醒、自愿表达自己意志时所做出的确切意愿阐述,其内容必须明确、详尽而无歧义。
同时,最好能够详细列举出各项财产的具体归属情况。
2、在设立遗嘱过程中,遗嘱必须由立嘱者本人亲笔撰写、签署姓名,并注明制定日期。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规,若存在多份相互抵触的遗嘱存在,则将以最后一份效力最为有效的遗嘱作为最终的法律依据。
3、若遗嘱系他人代为起草或采用电子打印方式制作,则需有两位与继承事务无关的公证人员在场见证,同时还需由被继承人亲自签署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写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遵照特定法律规定,立下书面遗嘱必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五个前提要素方能生效:
首先,在立遗嘱之际,遗嘱人大体上应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遗嘱所体现的个人意愿必须是发自内心真切的表述;
第三,遗嘱所涉及和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属于遗嘱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财产,不得有侵犯他人权益之虞;
再者,遗嘱全文的各项规定务必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最后,如设立遗嘱尚有其他特殊要求,也应全部予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嘱必须充分体现立嘱人在完全清醒且自主自愿的情况下所表达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其内容必须清晰明确且详实无遗地列出所有涉及的财产权属状况。此外,立嘱人还需要亲笔书写、签署以及注明相应的落款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然而,如果是由他人代替或者通过电子打印方式完成的遗嘱,在法律上要求有两名与继承事宜无直接关联的公证书员进行现场见证,同时还需要逝世方家属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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