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拘役惩罚的犯罪分子无法申请保释(即取保候审)。保释乃是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对于已然作出判决并开始服刑的罪犯而言,此时已经脱离了调查阶段,故而无法提出保释申请。
然而,若在定罪之后满足相关条件,犯罪分子仍有可能申请保外就医,从而达到将刑期在狱外执行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役能取保回家吗
在接受拘役处罚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无法进行取保候审程序,然而他们有权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监管机构申请每个月在家度过一至两天的时间。
这是因为,虽然取保候审与拘役都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法律手段,但是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通常在案件尚未做出最终判决前实施,而拘役则是在判决生效之后,对被告人实行的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并且由公安机关负责将其就近关押改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每月回家一天至两天,如果参与了劳动,还可以获得适当的报酬。
关于拘役,这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主要刑罚之一,其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拘役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刑期相对较短,且由公安机关负责就近执行;
其次,在服刑期间,被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还可以酌情发放报酬;
再次,拘役期满后若再次犯罪,将不再构成累犯;
最后,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至于取保候审,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工作,同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
这种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无需拘留或逮捕,但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1.取保候审的期限: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相关单位;
(3)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同样适用取保候审。
此外,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亦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5)经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予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为羁押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员并不能够申请保释,因为保释乃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而直至法院作出了最终裁决之后,犯人便已从调查阶段解脱出来。然而在此后的定罪环节中,若是满足相关条件,犯人仍然有机会提出保外就医的申请,从而使得他们有可能在狱外完成剩余的刑期。这一项特殊的制度安排,旨在许可那些身体状况不适,急需得到医疗救治的罪犯能够在狱外接受必要的治疗,与此同时,他们仍需继续履行自己的刑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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