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用于营业有营业执照怎么补偿
关于被征用土地所获得的赔偿数额问题,无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均不产生影响。对于为实现公共利益所需而征收国有土地之上单位及个人房产这一情况,应对被征收房产的所有者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待遇。在征收时,对被征收房产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应低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产的价值,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住宅用于营业有营业执照怎么补偿
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具体面积来实施相应的补偿措施,这与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并无直接关联性。
在涉及到国有土地上单位以及个人所有的房屋时,如果因公共利益之必需而需要征收,则必须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予以公平且公正的补偿。
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水平。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和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征地赔偿数目方面,并不考虑被征用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等附属因素。对于以社会公益性质出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征收行为,都应当予以公正且符合市场原则的补偿待遇;且其所支付的补偿金额应不少于此类房产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的市场交易价格。至于房产的实际价值,则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科学评估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