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做假账私吞100万的后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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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财务人员伪造账目、窃取公司资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涉及金额较大(通常有起征点)的职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量刑根据金额,一般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数额较大)或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常见行为包括股东侵占企业、员工私自扣留财物、虚构事实骗取、薪酬纠纷截留及内外勾结等。
股东做假账私吞100万的后果是什么

一、股东做假账私吞100万的后果是什么

财务人员实施造假账务并私吞公司资产的行为,已涉嫌触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的职员,凭借其工作职位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秘密地将所在单位的财富非法占据为个人所有,且涉及金额达到特定标准的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罪行的成立须具备涉案金额较高的情况。若仅仅存在非法侵占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便无法构成此罪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在相应的范围内设定量刑起点。当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时,可以在三个月的拘役至一年的有期徒刑之间设定量刑起点;当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时,可以在五年至六年的有期徒刑之间设定量刑起点。以下是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几种行为类型:(1)股东侵占其自身投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2)将原本应交付给管理层、经办人或使用者的财物非法占有为己有;(3)本公司、企业内部人员相互勾结,进行监守自盗;(4)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本企业的财物;(5)员工因薪酬纠纷等原因擅自截留公司款项;(6)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相互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股东做假账是属于诈骗吗

若公司股东存在以非法谋取经济利益为动机,对其公司财会报表实施造假行为涉及到诈骗之嫌,如诈骗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便触犯了中国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这类罪犯的惩治力度将会加大,通常要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处以罚金。

犯罪金额巨大,或者诈骗情节严重者,被裁判的刑期介于3至10年之间,并且同样需要面临着罚金的制裁。

而当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诈骗情节特别严重时,相关责任人将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必须缴纳罚金或是遭受财产损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上的职员若存在伪造帐目、盗用公司资产的严重违规行为,那么这就触犯了职务侵占罪。具体说来,当涉及到较大金额的资产(普遍具有一定程度的起征点)时,相关职员常常会利用职务上的便捷条件,将其非法占有据为己有。而量刑程度则依据所涉财产价值而定,普通情况下的罪犯可能被处以拘役至上一年度有期徒刑不等的处罚(即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而对于情节更为恶劣者,则可能面临五年乃至六年的有期徒刑(即在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类犯罪行为中较为常见的形式包括股东对企业进行非法侵占、员工私自扣押财物、利用虚假借口骗取以及薪酬争议中的非法截留等各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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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判断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如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则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如期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股东拒不偿还,公司可以向人民,要求股东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最后,本律师提醒大家,在股东向公司借款时,应当履行相关程序,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不宜超过一年,以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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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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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为上述事实进行股份回购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即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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