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若驾驶员出现任何违反该条款之行为,将会受到如下相应处罚措施:首先,由执勤的交通警察有权力指出此项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口头警告,要求其立即停止行驶。其次,若机动车驾驶员未能及时离开现场,或者虽然在现场却拒绝立即驶离,从而阻碍到其他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对其处以二十元人民币以上二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可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或者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妥善停放。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新交规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
依据新出台的交通法规规定,对于交通肇事行为之中的逃逸行径的惩戒措施如下:
需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以200元人民币至20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额度,同时还可并处十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实际拘留与否并非强制性的,因此具体的处置措施是否包含拘留环节将取决于负责执行的交警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裁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驾驶人员若出现任何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立即以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警示,同时责令当事人进行纠正。然而如果驾驶人在现场逗留导致交通拥堵,其可能将承担高达20-2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情节更为严重者,其所驾车辆甚至有可能被强制拖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区域或者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停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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