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书中所作的变更以及撤销上的措施,通常情况下需要在一年以内进行申请和操作;
然而,倘若一方在此期间内故意隐瞒、私自转移、擅自变卖或者故意损害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或是刻意制造并夸大债务,试图侵夺对方的部分财产权益,那么在进行财产的分割处理时,对于犯以上错误的一方,应给予罚款或者取消其财产分割资格的惩罚。
在离婚事项生效之后,假如被遗漏的另一方发现了此类行为,便有权向相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审核与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离婚后,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在离婚案件中,若要申请变更抚养权,必须满足以下相应的条件:
首先,如果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与之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身体伤残等因素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的;
其次,倘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忽视照顾子女等不当行为,甚至这些行为已经对被抚养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的;
最后,当孩子年满八岁并表达出意愿希望跟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精力方面的实力时,同样拥有申请变更抚养权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离婚协议的变更与撤销程序中,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然而,倘若一方存在蓄意隐瞒、转移或者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通过伪造债务等方式试图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那么其将会面临相应的罚款处罚,甚至可能会失去对部分财产进行分割的资格。如一旦发现上述的任何行为事件,未涉及相关权益受损方有权寻求法律援助,依法要求重新审查并重新进行财产的分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