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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违约是否一定解除合同
不一定。
被告违约不一定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被告违约是否一定解除合同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告存在合同违约行为,也未必需要解除该合同。
亦即,解除合同并非追究违约方负起违约责任的必然先决条件。
因此,反之,无论何种情况下,只要出现了合同违约现象,那么作为守约方便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求偿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上,被告违反约定未必会直接致使合约被解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尽管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对另一方造成严重影响,但却并不足以使其自动享有解约的权利。唯有当违约方的行为使合同的核心价值无法实现,即构成了实质性违约时,另一方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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